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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湛检三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9221999****0274,汉族,大专文化,群众,无业,户籍地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镇**村**组*号,现住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社区**路**号。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姚孟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姚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顶山市公安局姚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李某某在明知他人利用手机卡和配套银行卡用于网络赌博转账犯罪的情况下,陆续向苏某某(另案处理)提供自己和他人的银行卡、手机卡11套,从中获利一万余元。被抓获时,李某某仍在按照苏某某要求准备了6套银行卡、手机卡。到案后,李某某如实供述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苏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的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学生证等书证;

2.同案犯苏某某的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3.被告人李某某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记录等书证;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同案犯苏某某的供述;

6.证人隗某、何某某、李某龙、徐某某等人证言;

7.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高国川

     检察官助理:魏朋辉

2020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七都镇毛坦村陈家组3号。

2.案卷伍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现金缴款单复印件壹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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