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一部刑诉〔2020〕Z131号
被告人唐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24198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怀集县桥头镇政府科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怀集县,住怀集县**镇**栋**房,因涉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怀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9日被逮捕;于2020年2月11日被怀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曾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24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怀集县,住怀集县**镇**村**村**,2019年11月27日,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广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20年4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7日被怀集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怀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曾某某涉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曾某某利用其与被告人唐某某好友关系,叫唐某某帮留意和提供政府部门关于打击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的文件。被告人唐某某利用其被抽调到**县委**部工作之便,分别在2018年2月、2018年10月,通过拍照、复印的方式在**县委**部办公室窃取一份《关于印发<怀集县反邪教网上斗争三年攻坚方案>的通知》(怀某某〔2018〕1号)的文件和一份《关于印发<怀集县防范打击“法轮功”等邪教组织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怀**〔2018〕**号)的文件,后均将上述两份文件交给被告人曾某某。
经广东省国家保密局鉴定,上述两份文件属于机密级国家秘密。
2019年4月27日,被告人唐某某到怀集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等笔录;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二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曾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利用唐某某的职务之便,以窃取的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其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追究其二人的刑事责任。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曾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唐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曾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集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丽丽
检察官助理:邵栩罡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二被告人现羁押于怀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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