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西检一部刑诉〔2020〕Z134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6196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住揭西县**镇**村**村**号**号。因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2月9日被揭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揭西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3日被揭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7日被揭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揭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林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林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凌晨,林某乙(另案处理)伙同林某丙(另案处理)驾驶一辆面包车来到揭西县**镇**村委**村池塘旁林某丁家,并将林某丁家猪圈内的15头猪崽盗走。得手后,林某乙将盗得的15头猪崽卖给被告人林某甲,被告人林某甲在明知所收购的15头猪崽为林某乙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人民币14000元予以收购。经揭西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15头猪崽价值人民币2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照片、被盗猪崽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调取证据通知书,中国移动通信客户详情单,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材料;3.证人证言:证人林某乙、林某丙、林某丁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揭西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 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法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且不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某某
检察官助理:许某某
(院印)
2020年8月14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林某甲现羁押在揭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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