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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霞检一部刑诉〔2020〕Z238号 

  被告人符某某,女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4198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打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镇**村**号**房,住广东省湛江市**村,于2020年5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执行逮捕,现被羁押于吴川市看守所。无前科。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日晚,被告人符某某借宿在被害人张某某位于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路**座**房的家中。次日凌晨,符某某发现被害人张某某卧室床头柜里有一条黄金项链,就将该黄金项链放入自己的衣服口袋里。当日8时许,符某某离开张某某家中并偷走张某某的黄金项链,后将该黄金项链卖给雷州市**中学附近一私人打金店。被害人张某某发现自己的黄金项链被盗,多次打电话询问符某某,符某某均不予承认。被盗的是珠宝黄金项链(千足金),重21.80g。经鉴定,该项链现价值约8138.59元人民币。案发后,该项链无法追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符某某和辩解;

2.​ 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3.​ 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4.手机通话记录、质保单、人口信息资料、到案经过、违法犯罪前科说明;

5.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符某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符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  蓝

检察官助理:骆丹花

2020年7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符某某现被羁押于吴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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