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英检第一部刑诉〔2020〕Z50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23196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新丰县,住广东省新丰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英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9日被英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英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依法知被害人及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及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9时许,被告人叶某某驾驶粤AS****号中型普通客车搭乘朱某某、龚某某、温某甲、余某某、张某甲、温某乙、张某乙、张某丙、余某某、黄某某、周某某沿英德市106国道由广州往韶关方向行驶至2284KM 200M路段掉头时,与沿106国道韶关往广州方向行驶由吴某某驾驶的粤A2****号轻型厢式货车发生碰撞,随后粤AS****号中型普通客车再与沿106国道韶关往广州方向行驶由冯某某驾驶的粤AF6****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朱某某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龚某某、温某某、余某某、张某甲、温某某、张某乙、张某丙、余某某、黄某某、周某某受伤。经法医检验鉴定:死者朱某某符合交通事故顿性暴力作用造成胸腹部闭合性损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温某甲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温某乙、黄某某、余某某损伤程度均属轻伤一级。英德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叶某某驾驶机动车掉头时妨碍正常行驶的车辆通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关于“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之规定,是导致此事故的主要过错,叶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叶某某在事发现场等待警察到场处理事故,后跟随民警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受害人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7鉴定意见;
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及多人受伤,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叶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叶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昌永
(院印)
2020年9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叶某某关押在英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及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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