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电检三部刑诉〔2020〕Z16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6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高地街道***,现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03年1月17日被原电白县人民检察院决定批准逮捕,于2020年3月24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3月25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3日被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2年10月下旬至2002年12月4日期间,杨某某、吴某某、陈某某、潘某某(前四人均已起诉)、李某某(己科刑)等人经密谋霸占原电白县水东镇各个市场猪油收购,先后网罗了被告人黄某某以及颜某某、蔡某某、赖某某(后三人已科刑)等十多人看管水东镇各市场,并采取不准他人进入市场收购猪油的手段以低于市场价格强行霸占猪油收购生意。其间,被告人黄某某与颜某某主要负责看管水东镇***市场和***市场,垄断上述二市场猪油的收购。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同案人的供述、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结伙多次采取看管市场,以及不准他人进入市场收购猪油的手段以低于市场价格强行霸占猪油的收购,并对前来购买猪油生意的民工、屠户进行恐吓,其行为已经破坏了市场的公平自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春华
检察官助理:钟伯毅
(院印)
2020年6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现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联系方式1831917****/13189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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