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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Z120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417811994****,汉族,文盲,广东省阳春市人,户籍地广东省阳春市**镇**村**村**号,捕前住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工业区**厂员工宿舍。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逮捕。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甲为图财,两次实施盗窃行为,共盗窃财物4046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被告人张某甲于2019年12月8日在广东省阳春市**镇**村委会**停车场通过撬开后视玻璃镜的方式进入货车驾驶室,从而盗窃被害人张某乙、林某某两辆货车车上财物共计2560元;

1被告人张某甲于2020年3月24日在阳江市阳东区**镇**总部后面的**奶茶店盗窃柜台上被害人王某某的挂包一个,得手挂包内现金1486元。

    2020年3月24日民警在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五金厂侧面抓获被告人张某甲归案, 在被告人张某甲的住处搜查扣押人民币545元并如数发还给被害人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王某某、张某乙、林某某的陈述;3.辨认笔录;4.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5.现场指认笔录、指认图片;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7.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8.发还物品清单;9.情况说明;10.到案经过;11.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12.户籍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张某甲的刑事责任,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鉴于被告人张某甲犯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蓝茜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阳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含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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