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Z12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71976********,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永州市蓝山县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广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3日被广宁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广宁县看守所。
本案由广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0年6月3日,广西贺州市八步镇**村*组郑某某驾驶桂J01****号大货车装载木材沿S263线由贺州往广州方向行驶,当日23时30分行驶至S263线158KM +900M处(广宁县南街镇本策路段),在停车接受广宁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执法人员检查时,被随后驶来的湘M61****号牌大货车(装载钢材)追尾碰撞,桂J01****号大货车被推前时,辗轧站在桂J01****号大货车前的该车随车人员陈某某(男,时年47岁,广西贺州市八步镇人),造成陈某某当场死亡,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肇事后,湘M61****号大货车司机黄某某及另两名随车人杨某某、黄某甲弃车逃逸。经广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黄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郑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陈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 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尸表检验笔录);6.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7.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程志强
(院印)
2020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在被羁押在广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内附光盘1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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