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广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铁检诉刑诉〔2020〕Z30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381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住重庆市江津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广州铁路公安处决定,于2019年12月24日被广州铁路公安处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院批准,于2020年1月7日被广州铁路公安处逮捕。

本案由广州铁路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0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月15日14时20分许,被告人杨某甲在由深圳开往北京西的Z108次旅客列车16号车厢内,趁旅客摆放行李之机,盗得旅客王某某裤右口袋内的人民币1200元;盗得旅客路某某挎包内的白色长方形折叠钱包一个,内有人民币14元和一张超市会员卡;盗得旅客朱某某放裤左口袋内的钱包一个,内有人民币2300元和一张农村信用社银行卡;

2.2019年12月24日17时许,被告人杨某甲持当日广州至韶关东的K82次列车车票从广州火车站进站乘车,在该次列车2号车厢内,趁人多拥挤之机,盗得旅客杨某乙右后裤口袋内的人民币131元,后被人赃俱获。

被告人杨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在法律援助律师的见证并签名确认下签署了《认某某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2.被害人陈述;3.民警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4.证人周某某的证言;5.查获的部分赃物; 6.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7.认罪认罚具结书;8.视频监控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旅客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具有坦白的量刑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杨某甲连续扒窃多人,且在取保候审期间再犯罪,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杨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 

               检察官:刘军晓

               检察官助理:林华

                 2020年6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广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2.案卷五册,光盘二张,补充证据散件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扣押杨某甲的外套一件、运动鞋一双、双肩包一个、鸭舌帽一顶,现暂存于深圳铁路公安处,等判决后处理。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