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刑检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刘某涛,男性,1979年1月2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51979XXXXXXXX,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和政县,住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和政县XXXXXXXX,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广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15日被广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广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涛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13日被告人刘某宗涛冒充建筑工程包工头,在临夏市陈马村杨某胜建材店骗租钢管9693米(3米561根、4米432根、6米1047根),钢管扣件3000个,后分十次运走,以低于市场价格(每吨钢管2500元、扣件每个3.5元)的价格出售给马某海(钢管754米、扣件2700个)、马某(钢管7879米)、马某有(钢管1060米、扣件300个),刘某涛获利约83000元。
2、2019年11月8日至12月27日被告人刘某涛冒充建筑工程包工头,在东乡县百合集马某吾建材店骗租建材三次,骗得钢管3441米(2米100根、2.5米189根、3米264根、3.5米142根、4米30根、5米92根、6米150根),钢管扣件1300个,后以低于市场价格(每吨钢管2500元、扣件每个3.5元)的价格出售给马某海1(钢管2304米、扣件1300个)、马某海2(钢管1137米),刘某涛获利约29550元。
3、2020年1月15日至3月18日被告人刘某涛冒充建筑工程包工头,在康乐县鸣鹿乡马某祥建材店骗租建材三次,骗得钢管2600米(2米150根、3米160根、3.5米250根、6米295根),钢管扣件1000个,后以低于市场价格(每吨钢管2500元、扣件每个3.5元)的价格出售给马某海1(钢管50米、扣件500个)、马某某由(钢管2550米、扣件500个),刘某涛获利约23000元。
4、2020年3月21日至3月26日被告人刘某涛冒充建筑工程包工头,在广河县买家巷镇马某彪建材店骗租建材四次,骗得钢管3078米(2米70根、3.5米350根、4.5米42根、6米177根),钢管扣件1150个,后以低于市场价格(每吨钢管2500元、扣件每个3.5元)的价格出售给马某海1,刘某涛获利约13262元。
5、2020年3月29日至4月2日被告人刘某涛冒充建筑工程包工头,在广河县赵家村肖某某夫建材店骗租建材三次,骗得钢管1328米(4米182根、6米100根),钢管扣件1500个,后以低于市场价格(每吨钢管2500元、扣件每个3.5元)的价格出售给马某海1,刘某涛获利约9234元。
经临州发改价认复字[2020]231号价格认定复核决定书认定,钢管价格为按标的物长度为单位确定的价格(9元/m)和按重量为单位确定的价格(3.03元/kg)的平均值来确定最终的价格:钢管扣件价格按个为单位核定价格(3.6元/个)。即:为(179734.5元+199685.03元)/2+28620元=218330元。
综上事实,被告人刘某涛以冒充工程包工头骗租建材的方式实施合同诈骗五起,共计骗得钢管20140米和钢管扣件7950个,涉案价值总计218330元。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1部、现场及涉案钢管、扣件照片。
2.书证: 受案登记表、提取笔录、微信转账记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租赁合同、销货清单、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海1、马某、马某某由、马某有、马某海2、王某祥、蔡某英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马某彪、肖某某夫、杨某胜、马某祥、马某吾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涛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临州发改价认复字[2020]231号价格认定复核决定书
7.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
8.光盘13张。
9.《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宗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工程包工头,以签订租赁合同的方式骗租建材后出售给他人,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涛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系累犯、多次合同诈骗、诈骗所得用于赌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和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实施细则》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应祥
2020年9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广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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