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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2281975********,侗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三江侗族自治县**镇**村**屯**号**,住**镇**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被三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日17时许,三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人员在三江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三江县)古宜镇河东桥头开展交通检查工作时,发现被告人吴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桂B****1”的长城牌小型普通客车(车辆所有人:荣某某)疑似逾期未检验,交警示意驾驶该车辆的吴某某将车辆停靠路边,并准备对该车辆进行检查,吴某某没有停车配合交警检查,并继续驾驶该车辆往新华路方向行驶。交警驱车追赶吴某某驾驶的车辆至三江**学校门口时将吴某某抓获。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吴某某疑似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交警将吴某某带到三江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查结果显示吴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4.8mg/100ml。当日,民警依法将吴某某带到三江**医院抽取血样并送检,2020年6月4日,经柳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司法鉴定所对提取的吴某某血液样本进行检测,吴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0.0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现场检查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某某

检察官助理:刘某某

2020年8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由三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起诉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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