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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田检刑认诉〔2020〕103号

被告人何某甲,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301969********,壮族,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林县,住广西田林县旧州**村**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田林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2日取保候审,同年6月18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田林县森林公安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何某甲在2018年12月期间,未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未办理取得林木釆伐许可证,擅自到田林县旧州镇板仰村伟红屯“弄桑” (小地名)滥伐自家林地种植的杉木,滥伐杉木总林木蓄积16.2378立方米,数量较大。事发后何某甲主动到案,案发后配合公安机关调查,认罪态度良好,符合认罪认罚从宽情节,其到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犯罪前科调查说明、调查评估意见书;2.证人何某乙、何某丙等的证言;3.被告人何某甲的供述;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和活立木蓄积计算材料、鉴定意见通知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变卖涉案财物报告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违反国家森林法规,擅自滥伐林木16.2378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何某甲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是初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甲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田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赖仕娴

2020年7月2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37764****。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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