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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谭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331974********,壮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同住址为广西龙州县**镇**村**屯**号,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5日被龙州县公安局逮捕;经本院建议,于2020年7月20日被龙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0日13时45分许,被告人谭某甲驾驶桂F9****号五菱牌面包车,沿国道358线自西向东由水口方向往龙州县城方向行驶,车行至龙州县辖区国道358线1922KM+702M处路段,适有被害人李某某(案发时76周岁)醉酒驾驶无号电动三轮车于前方同向行驶。谭某甲驾驶面包车欲超越李某某的三轮车时,与左转弯进入岜傍屯路口的李某某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某倒地受伤经抢救无效在现场死亡,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死亡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谭某甲立即拨打报警电话及120急救电话,并在场等候交警处理事故。经崇左市公安局交通事故技术鉴定所鉴定,李某某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经崇左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李某某血样酒精含量为121.3mg/100ml,谭某甲血样酒精含量为0mg/100ml;经龙州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谭某甲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李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案发后,谭某甲主动投案自首,并赔偿被害人家属1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与同向行驶的前车保持安全距离,在前车左转弯时超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谭某甲案发后投案自首,积极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甲有期徒刑九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吴佳财

检察官助理 叶  盼

2020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谭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广西龙州县**镇**村**屯**号,联系电话1817771****;保证人谭某乙(系被告人姐夫),联系电话139787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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