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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庆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庆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检公诉刑诉〔2020〕297号 

被告人叶某某(曾用名叶某甲,男,1975年****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5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丽水市庆元县,现住庆元县******。因本案于2020年3月27日被庆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年4月2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庆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叶某某非法从事“六合彩”销售业务,销售金额高达人民币6.37万余元,并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2100余元。

被告人叶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2.证人吴某甲、吴某乙、毛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非法销售“六合彩”,累计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6.37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归案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庆元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雪梅

检察官助理:林佳静

(此页无正文)

2020年5月26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叶某某现居住于取保候审地;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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