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252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821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城县,原庆阳市西峰区某某物业有限公司电工,住庆阳市西峰区某某镇某某村某某队**号出租屋。2013年11月19日,因犯诈骗罪被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4年3月20日刑满释放;2016年7月20日,因无证驾驶被环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1000元;2018年7月19日,因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被庆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并处罚款5000元。2020年6月1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被告人孙某某与周某某通过社交软件相识后谈对象。孙某某利用其在庆阳市西峰区“某某家园”庆阳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便利,拿到该家园**号楼**室钥匙,盗取公司空白房产资料及手续,将该房屋虚构在自己名下,并将伪造的房屋手续拿给被害人周某某查看,将该房屋的钥匙交给周某某,以获取周某某信任,借缴纳房屋尾款、办理房产手续为由,于2020年5月11日向周某某借款10000元。后周某某多次向孙某某索要,孙某某以各种理由推脱。2020年6月12日,周某某在庆阳市西峰区某某家园小区**号楼**室意欲通过跳楼的方式索要钱款,被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民警及时劝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苗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应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扶道
2020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被羁押于西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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