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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279号 

  被告人某某性,199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011997********,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住西峰区********2015年10月15日因殴打他人被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11月14日因殴打他人被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处以伍佰元罚款2020年4月2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甘肃省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8日凌晨,被告人齐某某与朋友在庆阳市西峰区东方丽景茂负一楼曼哈顿酒吧喝酒时与他人发生矛盾,齐某某给朱某某(已判处)打电话称在酒吧被人打了,让朱某某过去给她长精神,把刀拿上。朱某某赶到酒吧找到齐某某,齐某某告诉朱某某酒吧服务员王某某将其殴打,让朱某某去打王某某。朱某某与齐某某的朋友雷某某在酒吧寻找王某某,朱某某在酒吧大厅碰见送客人返回的王某某,便拉住王某某,齐某某让朱某某打王某某,朱某某即将王某某拉至酒吧门外的楼梯中间处,用力向下按压王某某头部,同时用膝盖猛烈撞击王某某面部,致使王某某当场鼻部流血倒坐在地,朱某某被在场的人员劝阻,并报警。

王某某于当日前往庆阳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其伤情为:鼻骨骨折(双),双眼睑挫伤,颜面部软组织挫伤,脑震荡脑震荡Ⅱ゜,Ⅱ型窦房阻滞。

经庆阳市西峰区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鼻骨骨折伤属轻伤二级。案发后,齐某某赔偿被害人医疗费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诊断证明、住院病历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高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齐某某、朱某某的供述;

5.辨认、指认笔录、人体损伤检验笔录;

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朝霞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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