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289号
被告人安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3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华池县,住甘肃省华池县**乡**村**号。因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甘肃省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1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安某某通过手机微信,将在“快手”直播平台上认识的被害人蒋某某约至庆阳市西峰区**道“**”音乐烤吧二楼**包厢喝酒吃饭。期间,二人共喝了六罐啤酒、两瓶“ 动力火车”,约半小时后,蒋某某以回家为由先行离开烤吧,当其向北行至距“醉美之夜”音乐烤吧100米处时,安某某追上蒋,称其物品未拿,二人便一起返回**包厢。蒋某某将自己的随身物品取上准备离开时,安某某看见蒋某某穿着的牛仔裤大腿处有几处破洞,比较暴露,遂产生性冲动,想要摸其身体,便将包厢门关上,用两个皮质凳子将门顶住不让蒋离开。此时,蒋某某掏出手机准备打电话求救,安某某夺过其手机扔在沙发上,并将蒋推倒在沙发上,双手压住蒋的手和肩膀,将手从蒋的裤子破洞处伸进去摸蒋的大腿,后被蒋推开。安某某又将手从蒋某某的领口及半袖下伸进去摸其胸部,后被蒋推开,蒋某某将酒瓶踢倒在地上,希望服务员听到声音后能够进去制止,安某某双手掐住蒋的脖子,并威胁蒋某某要是大声喊叫就把其衣服脱光后扔到外面。后安某某继续将手从蒋某某的右大腿牛仔裤的破洞处伸进去强行摸其大腿,并将内裤拉下摸其阴部,蒋某某挣扎着将安某某的手推开。约20分钟后,蒋某某以去宾馆开房为由哄骗安某某,安某某才同意和蒋离开,二人先后到一楼吧台,趁安某某在吧台结账时,蒋某某绕进吧台,哭着向吧台收银员求救,安某某见状便将蒋某某的手机及其他物品放在烤吧大厅后自行离开。蒋某某遂用自己手机联系其同事后至公安局报案。经庆阳市西峰区人民医院诊断,蒋某某伤情为:1、颈部软组织损伤;2、颈部抓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诊断证明书等书证;
2、证人拜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安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以暴力、胁迫方法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安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刚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
1. 被告人现羁押于西峰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柒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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