庐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检一部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段某辉(绰号“挺尼”或“猫鸡”),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9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乡**段**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7日被庐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庐山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江某明(绰号“123”),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9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乡**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庐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庐山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段某平,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91994********,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乡**段**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20年5月7日被庐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庐山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何某安,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91978********,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镇**组**号,现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街道**村**栋**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庐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庐山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冰,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91997********,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镇**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4日被庐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庐山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91989********,汉族,中专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镇**组**号,现住南昌市新建区**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庐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庐山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江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9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乡**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庐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庐山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吴某念,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21199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村**号。因犯组织淫秽表演罪,于2018年11月26日被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庐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庐山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庐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明、何某安涉嫌诈骗罪,被告人何某某、江某、吴某念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段某辉、段某平、李某冰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被告人江某明、何某安涉嫌诈骗罪,被告人何某某、江某、吴某念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庐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5月3日至6月3日、自2020年7月17日至8月17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20年4月19日至5月3日,2020年7月3日至7月17日)。被告人段某辉、段某平、李某冰涉嫌诈骗罪一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庐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7月17日至8月17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7月3日至7月17日)。2020年8月11日,因两案具有关联性决定合并为一案审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被告人江某成为“红娘”、“花妃子”、“优乐美”等赌博直播平台房卡销售代理,并通过平台招募吴某念为其下级代理。2019年6月,江某购买了用户名为“蒋某林”的一套银行卡、支付宝、手机号作为自己收取房卡代理资金的账户,“优乐美”平台提供邸某超的银行卡收取江某的开房违法所得。经查询银行流水等,2019年7月至10月,被告人江某共收到吴某念用于平台开房的违法所得共计647705元,通过户名为蒋某林的支付宝、银行卡共向“优乐美”直播平台的银行卡转账351100元,江某从中非法获利50000元。
被告人吴某念在成为江某的下线房卡代理后,通过添加主播微信的方式推销房卡,先后出售房卡给被告人江某明、段某辉、李某冰等开直播的人,并从中赚取差价利润。2019年7月至9月15日,吴某念收取江某明购买房卡资金207332元,吴某念向上级代理江某转账647705元,吴某念从中非法获利80270元。
2017年7月中旬开始,被告人段某辉、江某明、段某平、李某冰来到景德镇段某辉租住的房间,利用“优乐美”等手机直播APP软件网络开房间直播“炸金花”赌博。直播过程中,主播通过添加参赌人员微信收取赌资。同时,段某辉、江某明等人安排自己人在直播间坐方参赌,通过偷偷调换两副牌的方式保证自己拿到最大的牌,同时保证参赌人员也能抓到较大的牌以吸引其持续下注,从而诈骗参赌人员钱财。段某辉、江某明、段某平轮流做主播,负责操作赌局,李某冰打下手,负责扮演参赌人员和发包,偶尔也帮忙做主播。
2019年8月20日至8月29日,被告人段某辉、江某明、段某平、何某安等人再次来到景德镇段某辉租住的房间,利用相同的手法通过“炸金花’网络赌博的形式,对参赌人员实施诈骗。段某辉、江某明、段某平轮流做主播,负责操作赌局,何某安负责日常生活管理(订餐、打扫卫生等)并提供微信、支付宝等用于收款。
2019年8月29日左右,因直播用的微信号被封号,段某辉等人离开景德镇回到余干县。江某明等人通过何某安联系其弟弟被告人何某某帮忙在南昌市九龙湖新区租住一套房子用于开设赌局。9月3日至9月15日,被告人段某辉、江某明、段某平、何某安、李某冰五人来到南昌市九龙湖新区**小区**栋**室,利用相同的手法通过“炸金花’网络赌博的形式,对参赌人员实施诈骗。何某某为江某明开设赌场提供租房、宽带及微信账号等,通过租借微信号获利3000元。
1、2020年7月12日晚11时许,参赌人员任某某在“优乐美”直播平台参与了一局段某辉、江某明、段某平、李某冰四人在“优乐美”平台开设的炸金花诈骗赌局,共被诈骗11210元。
2、2019年7月13日9时许,参赌人员汪某兵在“小仙女”直播平台参与了一局段某辉、江某明、段某平、李某冰四人开设的炸金花诈骗赌局,共被诈骗1010元。
3、2019年8月20日23时至8月21日凌晨2时许,参赌人员陈某在“花妃子”直播平台参与了段某辉、江某明、段某平、何某安四人开设的炸金花诈骗赌局,共被诈骗66060元。
4、2019年8月21日14时许,参赌人员林某樟在“梦幻直播”直播平台参与了段某辉、江某明、段某平、何某安四人开设的炸金花诈骗赌局,共被诈骗4210元。
5、2019年8月22日凌晨,参赌人员曾某在一手机直播平台参与了段某辉、江某明、段某平、何某安四人开设的炸金花诈骗赌局,共被诈骗11010元。
6、2019年8月22日7时许,参赌人员熊某志在一手机直播平台参与了段某辉、江某明、段某平、何某安四人开设的炸金花诈骗赌局,一共在两次赌局中被诈骗1220元。
7、2019年8月26日凌晨,参赌人员刘某在“优乐美”直播平台参与了段某辉、江某明、段某平、何某安四人开设的炸金花诈骗赌局,共被诈骗15310元。
8、2019年8月27日凌晨三四点钟,参赌人员查某某在“优乐美”直播平台参与了段某辉、江某明、段某平、何某安四人开设的炸金花诈骗赌局,共被诈骗85410元。
9、2019年9月5日下午,参赌人员赵某在“红娘”直播平台参与了段某辉、江某明、段某平、何某安、李某冰五人开设的炸金花诈骗赌局,共在两次赌局中被诈骗5920元。
10、2019年9月8日凌晨4时许,参赌人员全某满在一手机直播平台参与了段某辉、江某明、段某平、何某安、李某冰五人开设的炸金花诈骗赌局,共被诈骗45310元。
11、2019年9月11日13时许,参赌人员李某亮在一手机直播平台参与了段某辉、江某明、段某平、何某安、李某冰五人开设的炸金花诈骗赌局,共被诈骗82160元。
12、2019年9月12日晚上,参赌人员朱某彦在“心上人”手机直播平台参与了段某辉、江某明、段某平、何某安、李某冰五人开设的炸金花诈骗赌局,一共在两次赌局中被诈骗14890元。
13、2019年9月13日凌晨1时许,参赌人员朱某亮在“优乐美”直播平台参与了段某辉、江某明、段某平、何某安、李某冰五人开设的炸金花诈骗赌局,共被诈骗18160元。
综上,被告人段某辉、江某明、段某平诈骗金额为361880元,被告人何某安诈骗金额为349660元,被告人李某冰诈骗金额为178660元。
2019年9月19日,被告人江某明、何某安、何某某被庐山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2020年1月6日被告人江某自动投案;2020年5月3日,被告人李某冰自动投案;2020年5月7日,被告人段某辉、段某平自动投案。八名被告人归案后,对以上犯罪事实予以了如实供述。
2019年10月18日,被告人段某辉、江某明、段某平、何某安的近亲属在公安机关依法退缴赃款85410元。2020年8月23日,被告人段某辉、江某明、段某平、何某安、李某冰的近亲属在检察机关依法退缴赃款276471元。2020年8月16日,被告人江某的近亲属在检察机关依法退缴赃款5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彭某某、何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查某某、任某某、李某亮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段某辉、江某明等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搜查笔录等;6.电子证据:光盘79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辉、江某明、段某平、何某安、李某冰、何某某、江某、吴某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辉、江某明、段某平、何某安、李某冰在网络赌博平台设置“炸金花”赌局,通过换牌操纵输赢,诈骗参赌人员财物,其中江某明、段某辉、段某平诈骗金额为361880元,何某安诈骗金额为349660元,李某冰诈骗金额为17866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某、吴某念作为赌博网站房卡销售代理,为开设赌场提供代理服务;被告人何某某为段某辉等人在南昌开设网上赌场提供租房、宽带等服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段某辉、江某明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主犯情节,被告人段某平、何某安、李某冰、何某某、江某、吴某念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从犯情节。被告人段某辉、段某平、李某冰、江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自首情节。被告人江某明、何某安、何某某、吴某念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坦白情节。
被告人吴某念于2018年11月26日因犯组织淫秽表演罪被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起算。吴某念在缓刑期间又故意犯罪,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被告人段某辉、江某明、段某平、何某安、李某冰、何某某、江某、吴某念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庐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雪凤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段某辉现羁押于德安县看守所,被告人段某平现羁押于永修县看守所;被告人江某明、何某安、李某冰、何某某、江某、吴某念现羁押于庐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八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将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赃款85410元及检察机关依法扣押赃款326471元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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