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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康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康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康检公诉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225196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辽宁省康平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被康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康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9日14时4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无证醉酒驾驶辽0*****3号四轮拖拉机,由西向东行驶至辽宁省康平县东西线9公里处时,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民警当场查获。查获后,民警依法采集被告人王某某的静脉血样并送鉴定机构检验。经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份,其含量为106.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驾驶车辆及采血照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抓捕经过,人口基本信息表,牌照信息查询回执,驾驶证信息查询回执,亲笔供词,鉴定意见通知书,血样提取登记表;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康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霞

检察官助理:于平

2020年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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