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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建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建昌县人民检察院

建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公诉刑诉〔2020〕194号 

被告人佐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11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现住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镇***村*组0*0*0*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17日被建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0日9时56分许,被告人佐某某驾驶一辆无牌照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建昌县内**线42公里处由南向北行驶,由于行迹可疑,被交警进行拦截检查,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佐某某酒精含量为94mg/100mL。经锦州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呼气式酒精检测单、前科劣迹查询及审核记录、电话查询记录、呼气式检测和车辆照片、抽血照片等;2.被告人佐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姜爱军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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