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开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开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铁开检公诉刑诉〔2020〕***号 

  被告人吕**,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67年11月2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411196711231612,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铁岭市调兵山市,住辽宁省调兵山市晓明镇大孤榆树村三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9日被开原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9日被我院决定逮捕,因疫情未予执行。

被告人王**,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56年11月1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222195611122819,满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铁岭市开原市,住辽宁省开原市金沟子镇金沟子村一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8日被开原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9日被我院决定逮捕,因疫情未予执行。

本案由开原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王**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秋冬季节,犯罪嫌疑人王**经其妹夫刘*申同意将位于开原市金沟子镇马螂屯村2林班9小班的柳树树头、榆树树头卖给犯罪嫌疑人吕**,要求吕**从树根开始算向上2.2米的位置进行砍伐,并告知吕**这样砍树不违法。吕**购买后,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并核发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8年12月,将上述林木截树头砍伐。经鉴定,采伐柳树树头306个,蓄积234.9988立方米;采伐榆树树头71个,蓄积24.924立方米,合计采伐树头377个,合计采伐蓄积259.9228立方米。经价格鉴定合计人民币86554.29元。

案发后,被告人吕**主动到开原市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归案经过、林木价格评估报告、开原市自然资源局说明材料、会议记录、收缴吕**、王**违法所得收据、户籍证明、无前科劣迹证明等书证;证人计**、刘*申、李**、孙**、李**、徐*、杨*证言;被告人吕**、王**供述;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王**,违法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王**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吕**、王**有如下量刑情节: 1、被告人王**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2、被告人吕**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二被告人均自愿全额缴纳罚金,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建议判处王**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检察官助理:***

(院印)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吕**、王**现因疫情未羁押,吕**电话:13898598538;王**电话:1394109566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2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逮捕决定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