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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弋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弋阳县人民检察院

弋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弋检一部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3261970********,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住弋阳县**镇**村**号,因涉嫌犯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弋阳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4日被弋阳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弋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被告人汪某某与弋阳县漆工镇黄家源村签订了承包漆工镇黄家源组岭背山场的协议,在未办理任何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挖机进行毁林挖土,经林业部门两次行政处罚后,仍继续毁林挖土,2020年7月20日,经江西百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汪某某非法占用林地12.05亩。

2019年6月4日,被告人汪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行政处罚决定书说明等书证;2、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3、司法鉴定意见;4、证人张某甲、张某乙、周某某、黄某某证人证言;5、汪某某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认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在未办理林地占用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占用12.359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汪某某有自首情节,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判处被告人汪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一万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弋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云丽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汪某某现取保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13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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