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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彭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彭泽县人民检察院

彭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彭检一部刑诉〔2021〕9号 

    被告人黄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崇仁县,公民身份号码362525199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南昌****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镇,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3日被彭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彭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邓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鹰潭市,公民身份号码3606021981********,汉族,高中文化,南昌****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路****小区*栋*号,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路*号**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3日被彭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彭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市,公民身份号码3601031986********,汉族,高中文化,南昌****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路*号*单元***户,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大道*****小区**栋****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3日被彭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彭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0月28日被彭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县,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87********,汉族,初中文化,南昌****科技有限公司经理,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号****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3日被彭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彭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艾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公民身份号码360602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垦殖场*分场*家***号附*号,住江西省鹰潭市****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彭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彭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丙,男,1982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鹰潭市,公民身份号码3606021982********,汉族,大专文化,****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职工,籍贯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路**号,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路**碑**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彭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彭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彭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甲、邓某、刘甲、刘乙、艾某甲、刘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补充证据,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27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12月27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淘返币”(又名“橘子”)平台是帮助“扑克王”、“部落先锋”等网络赌博平台提供充值接口,并帮助转移赌资的平台。2019年7月份左右,被告人黄甲、刘乙与黄乙(在逃)经任某(绰号“赛格”,在逃)介绍代理“淘返币”平台,并与任某推荐的上级代理997(系代号,暂未查明真实身份)对接具体事宜。随后,黄甲以其南昌****科技有限公司为平台从事“淘返币”代理业务,发展下级代理和交易员,并要求全体公司人员参与。在具体的职责分工中,黄甲负责公司管理,黄乙负责对接997以及资金的结算和服务费的发放,被告人邓某负责业务推广和发展下级代理,被告人刘甲负责发展和管理下级代理,被告人刘乙负责“淘返币”业务,饶某某(另案处理)为“淘返币”开发了网站等,刘某某、唐某(二人另案处理)为“淘返币”平台开发了一键上分软件等,涂某某、陈某某(二人另案处理)为“淘返币”平台制作网页进行宣传等,苏某某、吴某某是客服(二人另案处理),提供上级代理的银行账户给代理及交易员转移赌资等。邓某发展了被告人艾某甲、刘丙为下级代理,艾某甲发展了艾某、艾某乙等下线,刘丙发展了陈章某某、桂某某等下线。刘甲发展了姜某等下线。在具体的转移资金操作过程中,由代理及交易员上传支付宝收款码及银行账户到“淘返币”平台,在收到赌徒的充值资金后,代理及交易员将资金转给客服提供的上级代理的银行账户,并按转移资金的比列获取服务费。经九江龙城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鉴定,自2019年8月22日至2020年7月2日期间,黄甲等人及其发展的下线转移赌资总额为87725960.2元。其中,刘丙及其下线转移赌资的金额为5083218元;艾某甲及其下线转移赌资的金额为17901463元;邓某及其下线转移赌资的金额为4300395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黄甲等人的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吴某、罗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甲、邓某、刘甲、刘乙、艾某甲、刘丙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九江龙城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作出的司法会计鉴定报告;5.视听资料:侦查人员从被告人处扣押的电脑中提取数据时的视频、侦查人员提取的微信聊天记录及银行交易明细。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甲、邓某、刘甲、刘乙、艾某甲、刘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甲、邓某、刘甲、刘乙、艾某甲、刘丙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结算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甲、邓某、刘甲、刘乙、艾某甲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丙在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彭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金鹏

   2021年1月11日 

附:

1.被告人黄甲、邓某、刘乙、艾某甲、刘丙现羁押于彭泽县看守所;被告人刘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十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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