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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彰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彰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彰检公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811999********,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兴城市**镇**村**号,住辽宁省兴城市**镇**村**号,无业。因涉嫌盗窃罪,经彰武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6日被彰武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彰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2日20时至2019年4月13日13时期间,被告人李某甲在辽宁省阜新市彰武县矩阵网吧内假装上网,并将照射自己的摄像头掰向墙的方向照射,之后趁后半夜网吧无人看管之机,将21号座位电脑机箱盗走。2019年4月25日经彰武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矩阵网吧被盗的电脑机箱价格为266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3、书证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网吧的电脑机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彰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杰

检察官助理:李恒达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彰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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