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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怀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怀集县人民检察院

怀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刑诉〔2021〕Z2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24196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怀集县**镇**村**,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怀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2日被怀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集县公安局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甲与正在怀集县冷坑镇**村委会***处跳广场舞的黄某某、郭某某等人发生口角,后被告人李某甲对被害人郭某某踢了一脚和扇了两巴掌,致被害人郭某某耳部受伤。经鉴定,郭某某的损失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8年11月1日,被告人李某甲赔偿了4500元医药费给被害人郭某某,并取得了谅解。

2020年6月8日,被告人李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收条、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林某某的证言;3. 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无视国家法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六个月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集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莫美娇

(院印)

2021年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31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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