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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成都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铁路运输检察院

成都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铁检一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韩红卫,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02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住**路**楼**号**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经成都铁路公安局成都公安处决定,于2020年6月7日被成都铁路公安局成都公安处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成都铁路公安局成都公安处执行逮捕。

法律援助律师张文樵,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成都铁路公安局成都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红卫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法律援助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6日8时许,被告人韩红卫携带毒品海洛因18克,从成都东站乘坐D1914次列车前往陕西,当列车运行在德阳至绵阳区间时被民警查获。

被告人韩红卫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归案情况说明、现场封存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称量笔录、检材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毒品收缴保管收据、照片、情况说明、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物证、书证;有证人黄某甲、陈某某、黄某乙、甘某某、魏某某的证言;有辨认笔录;有鉴定意见;有视听资料;有被告人韩红卫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红卫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红卫明知是毒品而运输,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红卫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韩红卫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

检察官:李沂娟

检察官助理:卢婉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韩红卫现羁押于成都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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