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托检一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靳某某,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2XXX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登记地址:XXXX市XXXXXX镇村,住址:新疆XX市XX镇XXXX村XXX号,联系电话:139XXXXXXXX。2020年11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托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托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8日0时16分许,被告人靳某某醉酒后驾驶新B-XXXX2号小型轿车,沿托里县喀普其克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托里县忆家商务宾馆门前时,被托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上路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对被告人靳某某提取血样进行酒精含量鉴定,在被告人靳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224.5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现场查获照片、酒精呼气照、抽血照、常口信息等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3.司法鉴定意见书;4.讯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靳某某违反法律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靳某某血液酒精含量已达200mg/100ml以上,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靳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坦白,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靳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托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虎
(院印)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五十五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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