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矿检刑诉〔2020〕3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402197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路**楼**单元**号(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路**栋**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抚顺市公安局矿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邢礼贵,辽宁正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郑某某于2020年3月29日11时许到抚矿某地捡拾废铁,当其行至东露天某某站时,看到某某院内金属网围栏附近存放的铜架线,便想偷点卖钱。遂于下午16时许从家携带胶皮手套来到某某库金属网围栏外,将金属网扒开进入院内,将院内存放的4捆铜架线(又称铜绞线)拽出金属网围栏外二十余米处,用事先藏在此处的断线钳子将铜架线剪成50根长约1米的段后用布条捆好,扛着向南行走50余米至便道,将铜架线藏于草棵中。在准备寻找销路时,被巡逻的保卫人员查获,断线钳子被被告人郑某某扔进了附近的水塘里。经鉴定,被盗铜架线价值人民币2419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赃物返还被盗单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某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抚顺市价格认证中心抚价认定字[2020]135号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国有企业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旭平
检察官助理:杨坤
2020年5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联系电话:182423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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