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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东检二部刑诉〔2020〕Z29号 

被告人许某佳,男,****年10月1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1****1018457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新亨镇。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刘某伟,男,****年1月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1****0109451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新亨镇。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倪某斌,男,****年4月1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1****0411455X,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新亨镇。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许某旭,男,****年1月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1****0101459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新亨镇。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佳、刘某伟、倪某斌、许某旭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5月14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所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5月14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 月1日凌晨3时左右,被害人廖某等人在揭阳市揭东区新亨镇硕联村邱某才经营的“肥弟烧烤”店吃宵夜,期间被告人许某佳带了一外省女子到店里,被害人廖某顺势看了一眼该外省女子,被告人许某佳遂上前质问廖某看什么,后被告人许某佳与廖某等人发生纠纷,被害人廖某人一起用手殴打了被告人许某佳,被告人许某佳被殴打后遂打电话给被告人刘某伟并叫其过来帮忙处理事情,倪某鑫便打电话给陈某加并要其过来帮忙劝架,陈某加正好与许某强、许某明、被告人倪某斌、被告人许某旭在一起吃宵夜,许某强、许某明、被告人倪某斌、被告人许某旭听知后便与陈某加一起赶去现场,后被告人许某佳持棒球棍殴打了廖某,被告人刘某伟、倪某斌、许某旭用椅子殴打廖某、陈某嘉。陈某加、许某明、许某强在旁帮忙劝架。期间,邱某才经营的烧烤店的一扇厕所铝合金玻璃门被被告人许某佳持棒球棍砸毁、五张杂木椅子被人损坏。经法医鉴定,廖某体表多处不规则软组织挫擦伤、左尺骨上段粉碎性骨折、左肱桡关节脱位,身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陈某嘉体表多处不规则软组织擦伤累计面积达5.85平方厘米,身体损伤程度属轻微伤;许某佳面部软组织擦伤面积达0.4平方厘米、眼部挫伤、口腔粘膜破损,身体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倪某鑫体表未见明显损伤遗留痕迹,身体损伤程度未达鉴定标准。经揭阳市揭东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邱某才经营的烧烤店被损坏的一扇厕所铝合金玻璃门、五张杂木椅子共价值人民币460元。2020年4月30日,被告人许某佳、刘某伟、倪某斌、许某旭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廖某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6.鉴定意见;7.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佳、刘某伟、倪某斌、许某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佳、刘某伟、倪某斌、许某旭无视国家法律,持工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佳、刘某伟、倪某斌、许某旭经通知主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视为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佳、刘某伟、倪某斌、许某旭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伟、倪某斌、许某旭在共同犯罪中起帮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佳、刘某伟、倪某斌、许某旭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江杰涛

检察官助理:林诗丝

(院印)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

2.侦查案卷6册,检察卷1册,光盘9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量刑某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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