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密检一部刑诉〔2020〕639号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李某甲、李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182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河南省新密市**镇**村**43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 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豫A*****号小型轿车,在新密市**镇**矿**区家常菜饭店驾车回家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检测超过醉酒临界值,遂请医师对其抽血并封装送检。经检验,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90.1mg/100ml。
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4月4日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抽取血样登记表、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结案报告等;2.血醇检验报告;3.视听资料;4.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书军
2020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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