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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密检一部刑诉〔2020〕639号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李某甲、李某乙),男,198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182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河南省新密市******43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410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8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8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 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豫A*****号小型轿车,在新密市**镇**矿**区家常菜饭店驾车回家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检测超过醉酒临界值,遂请医师对其抽血并封装送检。经检验,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90.1mg/100ml。

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44日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抽取血样登记表、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结案报告等;2.血醇检验报告;3.视听资料;4.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书军

2020827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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