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侦监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05196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街**号**,现住址同上。因涉嫌盗窃罪,经新民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4日被新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新民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7日被新民市公安局逮捕。2016年因盗窃罪被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2019年因盗窃罪被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
被告人陆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05196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街**号**,现住址同上,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新民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4日被新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新民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7日被新民市公安局逮捕。2010年因盗窃罪被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13年因盗窃罪被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19年因盗窃罪被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
本案由新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陆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苏某某伙同被告人陆某某,趁无人之际,在辽宁省新民市胡台镇金汇雅居小区17-5号楼1单元门前车棚内将王某某电动车盗走。经估价,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500元。
2、2020年5月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苏某某伙同被告人陆某某在辽宁省新民市胡台镇金汇雅居小区15-1号楼4单元东侧将李某某停放的电动车盗走。经估价,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被告人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新民市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2.被害人王某某、李某某陈述;3.被告人苏某某、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及辨认现场照片;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两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苏某某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苏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陆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陆某某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陆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民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计兴中
检察官助理:羿昊明
2020年6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新民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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