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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兵下野地垦检刑检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650300196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系第八师一四二团**连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新疆石河子市一四二团**镇派出所,住一四二团**小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下野地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下野地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6日22时57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新C*****号“福特探险者”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团林业站门前路段处时,被下野地垦区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227mg/100ml。

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下野地垦区公安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的案发经过、立案情况和案件来源。

2.交警部门出具的《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案发时被告人王某某具有驾驶资格,其驾驶的机动车经交警部门依法登记,状态正常。

3.公安机关出具的《人员基本信息查询页》,证实被告人王某某作案时年满18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4.交警部门出具的《现场呼气酒精检测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新中信司鉴中心[2020]毒鉴字第244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王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227mg/100ml。

5.公安机关出具的《查获经过》,证实被告人王某某系当场查获,结合其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证明其具有坦白情节。

6.同步录音录像证实交警部门处理的程序合法。

7.褚某某、李某某证言证实被告人王某某饮酒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孟 军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团**小区**栋**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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