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克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兵乌鲁克垦检刑检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廖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71976********,汉族,专科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路**号**栋**单元**室,现住该地,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乌鲁克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1日被乌鲁克垦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段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51977********,苗族,专科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麻阳苗族自治县**镇**社区**路**号,现住湖南省麻阳县锦江雅苑南区**栋**单元**室,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乌鲁克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6221963********,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路**号中安大厦**号,现住北京市通州区远洋东方**号楼**室,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乌鲁克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廖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7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潼南区**镇**村**组**号,现住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县**镇**社区**号,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乌鲁克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鲁克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另案处理)、廖某某、段某某、翁某某(另案处理)、徐某某、廖某甲、胡某某(已作不起诉)、陈某某(已作不起诉)、张某某(已作不起诉)、杜某甲(已作不起诉)、吴某某(已作不起诉)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同年6月3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5月15日、同年7月3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日、同年6月16日、同年8月30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并进行拆分案处理。被告人廖某某、段某某、徐某某、廖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工作人员陆某某(另案处理)与于某某(另案处理)系好友关系,经二人商议,决定利用陆某某在兵团卫生部门工作的便利条件,由于某某采取独自收取、发展多重“下线”的方式收集买证人员信息,提供给陆某某,再由陆某某将人员信息通过“医师资格信息系统”非法录入的方式买卖医师资格证。
1.2018年5月,被告人廖某某与于某某结识,得知于某某有不通过考试就获得医师资格证的途径,遂与于某某商议以13万元人民币每证的价格向于某某提供办证人员信息,以高于13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对外出售医师资格证,从中非法获利,2016年至2018年,被告人廖某某,通过于某某为56人成功办理医师资格证,廖某某收取下线及自己直接收集办证人员办证费用12829680元人民币,支付于中华办证费用7642000元人民币,成功办理医师资格56本。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9月至2018年3月,廖某某收取段海辉提供的汤某某(另案处理)、王某某(另案处理)、王某甲(另案处理)、王某乙(另案处理)、王某丙(另案处理)、王某丁(另案处理)、张某某(另案处理)、洪某某(另案处理)及段某某本人的办证信息及办证费用302万元人民币,廖某某成功为段某某提供的上述9人办理医师资格证;
(2)2017年7月廖某某收取廖某甲提供的陈某某(另案处理)、刘某某另案处理)、郭某某(另案处理)、孙某某(另案处理)、吕某某(另案处理)、屈某某(另案处理)的办证信息及办证费138万元人民币,廖某某成功为廖某甲提供的上述6人办理医师资格证;
(3)2016年年底至2018年12月,廖某某收取徐某某提供的胡某某(另案处理)、刘某某(另案处理)、刘某甲(另案处理)、兰某某(另案处理)、于某某(另案处理)的办证信息及办证费用113万元人民币,廖某某成功为徐某某提供的上述5人办理医师资格证;
(4)2016年7月至2018年5月,廖某某收取陈某某提供的陈某甲(另案处理)、吴某某(另案处理)、曹某某(另案处理)及陈某某本人的办证信息及办证费90万元人民币,廖某某成功为陈某某提供的上述4人办理医师资格证;
(5) 2017年12月,廖某某收取杜某某提供的邓某某(另案处理)、李某某(另案处理)、胡某甲(另案处理)的办证信息及办证费用188万元人民币,廖华均成功为杜某某提供的上述3人办理医师资格证;
(6)2016年8月至2018年3月,廖某某收取唐某某(另案处理)提供的唐某某本人及朱某某(另案处理)的办证信息及办证费用38万元人民币,廖某某成功为唐某某提供的2人办理医师资格证;
(7)2018年至2019年,廖某某收取周某某(另案处理)、张某某(另案处理)、孙某某(另案处理)的办证信息及办证费用73万元人民币,廖某某成功为3人办理医师资格证;
(8)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廖某某收取杨某某(另案处理)、翁某某(另案处理)的办证信息及办证费用99780元人民币,廖某某成功为2人办理医师资格证;
(9)2017年至2018年,廖某某收取自己亲戚石某某(另案处理)、廖某丙(另案处理)、廖某丁(另案处理)、廖某戊(另案处理)、廖某甲、廖某己(另案处理)的办证信息,未收取办证费用,廖某某成功为6人办理医师资格证;
(10)2017年至2019年,被告人廖华均收取冯某某(另案处理)、郭某某(另案处理)、陈某甲(另案处理)、韩某某(另案处理)、文某某(另案处理)、谢某某(另案处理)、张某某(另案处理)、詹某某(另案处理)、邓某甲(另案处理)、李某甲(另案处理)、刘某某(另案处理)、周某甲(另案处理)、周某乙(另案处理)、黄某某(另案处理)、周某丙(另案处理)、明某某(另案处理)的办证信息及办证费用共计3309900元人民币。廖某某成功为16人办理医师资格证;
2.2017年,被告人段某某得知廖某某有不通过考试就能获得医师资格证途径,遂与廖某某商议,段某某通过廖某某办理一个医师资格证的价格为16万元人民币,段某某以高于给廖某某的办证价格对外出售医师资格证,从中获利。被告人段某某于2017年至2018年期间向廖某某提供段某某本人及汤某某、王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张某某、洪某某、黄某某(另案处理)、蔡某某(另案处理)、何某某(另案处理)、张某甲(另案处理)、郑某某(另案处理)、吴某某(另案处理)、吴某甲(另案处理)、钟某某(另案处理)、胡某甲(另案处理)、陈某某(另案处理)、钟某某(另案处理)、蔡某某(另案处理)、缪某某(另案处理)、卓某某(另案处理)、钟某某(另案处理)、李某某(另案处理)、李某甲(另案处理)、曾某某(另案处理)27人的办证信息。被告人段某某共收取非法办证费用452万元人民币,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给廖某某支付办证费用302万元人民币,廖某某成功为段某某提供的汤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张某某、洪某某及段某某本人办理医师资格证,其余人员未办理成功;
2018年,被告人段某某得知杜某某可以直接找于某某办理医师资格证,遂决定通过杜某某办理医师资格证,段某某与杜某某商议,段某某通过杜某某办理一个医师资格证的价格为16万元人民币。被告人段海辉于2018年至2019年期间向杜某某提供王某甲(另案处理)、王某乙(另案处理)、徐某某(另案处理)、吴某某(另案处理)、邓某某(另案处理)、宋某某(另案处理)、宋某甲(另案处理)、郑某某(另案处理)、余某某(另案处理)的办证人员信息,期间段某某共计向杜某某支付90万元人民币,杜某某成功为段某某提供的王某甲、王某乙、徐某某、宋某某、宋某甲5人办理医师资格证;
3.被告人徐某某得知廖某某处有不参加正规医师考试非法获取医师资格证的渠道,遂与廖某某取得联系,廖某某告知徐某某办理一个医师资格证的费用为18万元人民币,徐某某为廖某某提供办证人员信息。2016年年底至2018年12月,被告人徐某某向廖某某提供胡某某、刘某某、刘某甲、兰某某、于某某5名办证人员信息,并向廖某某支付办证费用113万元人民币,被告人徐某某通过廖某某成功为上述5名办证人员办理医师资格;
4.被告人廖某甲于2017年10月,与廖某某商议办理一个医师资格证的费用为23万元人民币,廖某甲为廖某某提供办证人员信息,廖某甲以高于23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对外收集办证人员信息及资金,以赚取差价的方式买卖医师资格证从中获利,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廖某甲先后向廖某某提供陈某某、刘某某、郭某某、孙某某、吕某某、屈某某6名办证人员信息及办证费用138万元人民币,被告人廖某甲通过廖某某成功为上述6名办证人员办理医师资格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等物证;2.银行交易流水、医师资格系统非法录入虚假信息人员名录等书证;3.陈某某、胡某某等人证言;4.被告人廖某某、段某某、徐某某、廖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段某某、徐某某、廖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非法买卖医师资格证56本,收取办证费用12829680元人民币;被告人段某某非法买卖医师资格证14本,收取非法办证费用452万元人民币;被告人徐某某非法买卖医师资格证5本,收取非法办证费用119万元人民币;被告人廖某甲非法买卖医师资格证6本,收取非法办证费用171万元人民币;上述四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段某某、徐某某、廖某甲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廖某某、段某某、徐某某、廖某甲系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段某某、廖某甲具有立功表现;被告人廖某某、段某某、徐某某、廖某甲系共同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克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德刚
检察官助理:李俊利
2020年9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廖某某现羁押于第二师看守所;被告人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北京市;被告人廖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四川省成都市
2.案卷材料和证据1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4 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有关涉案款物情况依法移送乌鲁克垦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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