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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某某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某某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兵乌某某垦检刑检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02198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区**镇**路**组**号,住四川省内江市**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乌某某垦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4日被乌某某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某某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9月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25日、10月8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工作人员陆某某(另案处理)与于某某(另案处理)系好友关系,经二人商议,决定利用陆某某在兵团卫生部门工作的便利条件,由于某某采取独自收取、发展多重“下线”的方式收集买证人员信息,提供给陆某某,再由陆某某将人员信息通过“医师资格信息系统”非法录入的方式买卖医师资格证。

被告人王某某作为罗某某(另案处理)与魏某某(另案处理)的“下线”,自2017年至2018年,通过罗某某与魏某某16人(含王某某本人)办理医师资格证16本,涉案金额共计455.5万元人民币,其中,向罗某某支付办证费用138万元人民币,向魏某某支付办证费用242万元人民币,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间,被告人王某某得知魏某某能够办理医师资格证后,向魏某某支付办证费用17万元人民币,魏某某成功为其办理医师资格证。

2.2017年间,林某某(另案处理)得知被告人王某某能够办理医师资格证后,通过林某甲(另案处理)向王某某支付办证费用27万元人民币,王某某成功为其办理医师资格证。在证件被注销后,王某某通过林武强向林某某退款3.5万元人民币。

3.20183月,杨某某(另案处理)得知被告人王某某能够办理医师资格证后,向王某某支付办证费用30万元人民币,王某某成功为其办理医师资格证。

4.20183月,陈某某(另案处理)得知被告人王某某能够办理医师资格证后,向王某某支付办证费用35万元人民币,王某某成功为其办理医师资格证。在证件被注销后,王某某向其退款1.3万元人民币。

5.20184月,贺某某(另案处理)得知被告人王某某能够办理医师资格证后,向王某某支付办证费用30万元人民币,王某某成功为其办理医师资格证。

6.20187月,章某某(另案处理)得知被告人王某某能够办理医师资格证后,向王某某支付办证费用33万元人民币,王某某成功为其办理医师资格证。在证件被注销后,王某某向其退款1.3万元人民币。

7.20187月,邹某某(另案处理)得知被告人王某某能够办理医师资格证后,向王某某支付办证费用19万元人民币,王某某成功为其办理医师资格证。在证件被注销后,王某某向其退款1.3万元人民币。

8.20188月,全某某(另案处理)得知被告人王某某能够办理医师资格证后,向王某某支付办证费用35万元人民币,王某某成功为其办理医师资格证。在证件被注销后,王某某向其退款3.3万元人民币。

9.201811月,唐某某(另案处理)得知被告人王某某能够办理医师资格证后,向王某某支付办证费用35万元人民币,王某某成功为其办理医师资格证。在证件被注销后,王某某向其退款3万元人民币。

10.201811月,金某某(另案处理)得知被告人王某某能够办理医师资格证后,向王某某支付办证费用27万元人民币,王某某成功为其办理医师资格证。在证件被注销后,王某某向其退款7.5万元人民币。

11.2018年间,唐某某(另案处理)、唐某甲(另案处理)得知被告人王兰川能够办理医师资格证后,通过林某甲(另案处理)向王某某支付办证定金4万元人民币,后由唐某某向王某某支付办证尾款56万元人民币,王某某成功为唐某某、唐某甲办理医师资格证。

12.2018年间,林某乙(另案处理)、苏某某(另案处理)得知被告人王某某能够办理医师资格证后,由林某甲向王某某支付办证费用5万元人民币,并通过林某甲向王某某支付办证费用47.5万元人民币,共计52.5万元人民币,王某某成功为林勇、苏某某办理医师资格证。

13.2018年间,林某丙(另案处理)、陈某某(另案处理)得知被告人王某某能够办理医师资格证后,由林某甲向王某某提供二人办证信息及办证费用55万元人民币,王某某成功为林某丙、陈某某办理医师资格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情况说明、银行交易流水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全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扣押、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通过罗某某和魏某某为16人(含王兰川本人)非法买卖医师资格证16本,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某某垦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德刚

检察官助理:李俊利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于四川省内江市

2. 案卷材料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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