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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田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田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兵和田垦检刑检刑诉〔2020〕8号 

被告人秦**,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2322********681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住皮山农场新城区北京一期1号楼4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新疆第十四师和田垦区皮山农场11连**排**号),皮山农场*连党支部书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和田垦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31日被取保候审。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重新对秦**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并交付公安机关执行。

孙**,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321********033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住皮山农场忠义路温馨花园1号楼3单元**室(同户籍所在地),皮山农场*连党支部书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和田垦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1日被取保候审。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重新对孙**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并交付公安机关执行。

本案由和田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8日告知被告人秦**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5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要求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漏犯被告人孙**,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3日补查重报,2020年7月15本院告知被告人孙**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晚20时30分许,被告人秦**、孙**在皮山农场4号小区11号楼3单元陈**住所与他人吃饭饮酒,后孙**在明知秦**饮酒的情形下,放任秦**驾驶其向朋友借用的新R*****号牌小型轿车上路行驶,在行驶到小区门口附近时二人发生口角,进而将车停在小区门口前路段下车撕扯,随后孙**报警,警务站执勤人员到场后发现秦**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遂通知交警大队处理,在交警询问时秦**承认自己无机动车驾驶资格,随后交警将秦**带至昆玉市人民医院皮山农场分院提取血样,并委托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对血样进行鉴定,经鉴定,秦**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04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司法鉴定意见书;3.视听资料;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证人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作为车辆的实际控制人,放任秦**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被告人秦**、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和田垦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检察官助理:王**

2020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秦**被取保候审,现居住于皮山农场新城区

北京一期1号楼4单元**室;被告人孙**被取保候审,现居住于皮山农场忠义路温馨花园1号楼3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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