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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坤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坤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兵巴里坤垦检刑检刑诉〔2020〕6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2221999********,哈萨克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新疆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红山农场**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新疆巴里坤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2日经我院决定,于同日被新疆巴里坤垦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疆巴里坤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叶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9日11时许,被告人叶某某给被害人戎某某家饲养牲畜时,见其家中无人,便进入其屋内窃取现金人民币3000元,用于个人消费。

2019年5月21日,被告人叶某某向新疆巴里坤垦区公安局投案,被告人叶某某归案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戎某某损失,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赛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巴里坤垦区公安局勘验笔录、被告人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现金人民币3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叶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某案发后积极赔偿,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戎某某的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叶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坤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文彦

检察官助理:罗金鹏

2020年5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和解协议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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