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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检察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兵焉耆垦检刑检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5241982********,土家族,初中文化,第二师****连职工,户籍所在地新疆和硕县******南路******单元**号,住新疆和硕县****小区******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2日、2020年10月22日分别被焉耆垦区公安局、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焉耆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速裁适用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1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无证驾驶其新M****E田野牌轻型栏板货车沿**团**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该团老七连路口时与同向行驶的新M*****号摩托车发生擦碰,造成车辆驾驶人李某甲及乘坐人李某乙两人受伤,后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车辆驶离现场。当晚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团**小区**区**栋**单元**室其家中被焉耆垦区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抓获。经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83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血(尿)样提起取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岳某某、邓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新中信司鉴中心【2020】毒鉴字第861号鉴定意见书、新中信司鉴中心【2020】理鉴字第3号鉴定意见书、新中信司鉴中心【2020】交鉴字第280号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7.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无照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无照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交通肇事造成他人受伤后逃逸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事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受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旭慧

(院印)

2020年10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第二师**团;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 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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