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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宁市检二部刑诉〔2020〕216号

被告人*****,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101**********05**,乌孜别克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新疆伊宁市青年街******单元**楼右(城镇),住伊宁市阿合买提江南路****花园小区**号楼**单元802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伊宁市公安局传唤后决定刑事拘留,2020年2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2月27日由伊宁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伊宁市看守所

被告人马**,男,1991年6月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121**********19,回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新疆伊宁县**********号(乡村),住新疆伊宁市********小区**号楼**单元202室。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伊宁市公安局传唤后决定刑事拘留,2020年2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2月27日由伊宁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伊宁市看守所。

本案由伊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伊******、马**涉嫌构成诈骗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伊******、马**及值班律师及相关诉讼参与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被告人伊******、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伊宁市共谋租车后,伪造虚假的借款抵押材料,虚构有权处置该车辆,卖车套现。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9年12月27日,被告人伊******、马**在伊宁市**路****汽车租赁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用白色汉兰达牌越野车1辆(车牌号:新F******),每日500元,在支付租金、押金后,2人驾驶车辆离去。同年12月28日,彭**通过微信得知有1辆汉兰达牌越野车到期不能还款,现对外12万元转让。伊******与彭**协商后,初步达成转让二手车协议。

2019年12月30日,被告人伊******、马**依照与彭**约定,在乌鲁木齐市“东**”酒店转让并交接车辆。伊******收到彭**微信转定金2000元后,双方见面,伊******、马**向彭**出示伪造的借条、免责声明、车主承诺书、承诺书、二手车交易协议书、个人(质)抵押借款合同,彭**及其朋友韩**又查看车况及行车证后,信以为真,当日,伊******收到韩**通过中国工商银行转款10万元,2次微信转帐1.5万元。伊******依照与彭**的事先约定,向其微信转帐2次1.3万元。据此,伊******、马**违法转让该车辆得赃款10.4万元,该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网上赌博、生活开支,现不能及时赔偿。

案发后,被告人伊******、马**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有坦白事实。查扣汉兰达牌越野车1辆,已于2020年1月24日发还给被害人朱建城(车主)。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伊******、马**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认罪悔罪,均表示愿意退赔彭**的经济损失,但是,现阶段没有经济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受案登记表及回执,立案决定书,传唤证,权利义务告知书,提讯提解证,拘留证及通知书,批准逮捕决定书及通知书,逮捕证,起诉意见书及告知书等诉讼性法律文书;及常口信息,扣押发还清单,当事人提交被骗借条、车主承诺书、二手车交易协议书等材料,告知送达文书,调取银行流水及微信截图,检验报告单,查获经过,破案经过等侦查活动中形成的证据;

2.证人朱**、彭**、产正、韩**的证言及辨认笔录;

3.被害人朱**的陈述;

4.被告人伊******、马**的供述和辩解;

5.伊宁市公安局网安大队制作的勘验情况说明,对涉案手机进行鉴定,有微信聊天记录及交易记录;

5.侦查活动中形成的讯问、询问等的视听光盘5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伊******、马**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伪造借条等交易凭证,虚构转让抵押车辆,隐瞒租车套现的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伊******、马**行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规定之情节,是共同犯罪,均为主犯均有有坦白的事实,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孔祥轩

 2020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伊******、马**现羁押于伊宁市看守所;

2.侦查证据卷、诉讼程序卷各1册,共2册。

3.在刑事诉讼活动形成的光盘5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5.换押证1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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