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察布查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察检一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关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122********0035,锡伯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住新疆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镇**街**号**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8日被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9月5日因吸食大麻被行政拘留十日。
本案由察布查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4日21时,被告人关某某和朋友文某某、王某某在察布查尔县**镇**街**椒麻鸡店吃饭喝酒,后三人又去**巷内的**酒吧喝酒。在年代酒吧喝酒期间,关某某与王国华发生争执,关某某独自驾驶新F*****号小型轿车离开,行驶至**镇**小区门口被巡逻民警查获,经新中业司鉴所(2020)毒鉴字第100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出关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9.30mg/100ml,关某某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口信息表、扣押决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文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检查笔录;5.司法鉴定意见书。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关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关某某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察布查尔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长秀
(院印)
2020年8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关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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