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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巩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巩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巩检一部刑诉〔2020〕259号 

  被告人**,女,1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1241981********,哈萨克族,中专,医疗卫生辅助服务人员,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巩留县,住新疆巩留县***********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非法行医罪,经巩留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2日被巩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巩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9月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自2012年至2019年在巩留县库尔德宁镇库列村村委会院内、库尔德宁镇**村医务室、库尔德宁镇**药店等地自设场所,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师资格证”等相关合法开展诊疗活动资质情况下,擅自开展非法诊疗活动,为阿**、山**、吐**、努**、别**等多名患者看病、输液、给药等方式开展诊疗活动,并收取费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口信息表等书证;

2阿**、吐**等证人的证言;

3被告人加**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5试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加**自设场所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师资格证”等相关合法开展诊疗活动资质情况下,擅自开展非法诊疗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加**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加**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巩留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吾里留·麻乎木提

检察官助理:书格拉·夏坎

(院印)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加**被本院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卫健伟相关证据材料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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