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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吉市院一部刑诉〔2020〕359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301********281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新疆昌吉市******,住新疆呼图壁****小区**号楼**单元**室。2017年12月26日因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被昌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昌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昌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24日,被告人罗某某在昌吉市榆树沟镇榆泉酒厂家属院一平房内,设置三台可同时供26人进行赌博的游戏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人民币6100元。经昌吉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认定,上述三台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为赌博机。

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设置三台可同时供26人进行赌博的赌博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人民币61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昌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岩峰

检察官助理:高宏民

2020年5月25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现住呼图壁**镇**小区**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3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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