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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玛检一部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蔡县******,住新疆玛纳斯县*******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玛纳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玛纳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31日晚上22时许,黄某某与其表弟马某某、王某某在玛纳斯县******一家农家乐饭馆吃饭,其间黄某某喝了一瓶250ml的伊力牌小老窖白酒,当日23时30分许,黄某某驾驶新C*****号小型汽车搭载着马某某,行驶至玛纳斯县******队时,因为黄某某把握不住方向盘,发生该车侧滑至路边的树林带中的交通事故,被玛纳斯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交警查获,该大队交警立即对黄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检测结果为129mg/100ml,同时依法扣留涉案车辆,并将黄某某带至玛纳斯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黄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52mg/100ml。经该大队对此次事故责任认定,黄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李伟发

检察官助理:马翠敏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56页,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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