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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阜检一部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梅某某,男,199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302199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地新疆阜康市****村1**号,现住新疆阜康市**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0月14日被阜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日经院决定,被告人梅某某被阜康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梅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7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梅某某酒后驾驶新B*****小型客车,沿阜康市**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站台路加油站附近时,因操作不当撞上路中隔离栏,阜康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赶到现场,将其带至阜康市人民医院抽取血样。

经鉴定:被告人梅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25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梅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侵犯了社会公共安全和国家交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阜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阿依登

(院印)

2020年1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阜康市阳光花园小区**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99099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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