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阜检一部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梅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302199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地新疆阜康市**镇**村1**号,现住新疆阜康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0月14日被阜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日经本院决定,被告人梅某某被阜康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梅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7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梅某某酒后驾驶新B*****小型客车,沿阜康市**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站台路加油站附近时,因操作不当撞上路中隔离栏,阜康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赶到现场,将其带至阜康市人民医院抽取血样。
经鉴定:被告人梅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25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梅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侵犯了社会公共安全和国家交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阜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阿依登
(院印)
2020年1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阜康市阳光花园小区**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99099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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