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阜检一部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822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新疆**石油分公司阜康市**镇新兴加油站站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沙洋县**镇**村**组,住阜康市**镇**加油站宿舍。2020年1月2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阜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30日经本院决定,被告人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担任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新疆**石油分公司阜康市**镇新兴加油站站长期间,通过将中国石化公司**加油站加油操作系统人为更改系统中销售数据,造成IC卡系统与零售管理系统金额不一致。被告人陈某某在操作加油站日结零管系统时,清空BOS后台取数数据,人为手工录入系统销售数据,在付油总量不变的情况下,虚增加油卡销售数量及销售金额,相应减少现金应缴数,截留营业款。在BOS后台更换为管理系统过度期间,利用加油站系统更换空挡期,零售系统未强制取数,人为修改系统销售结构,瞒报、虚报销售数据,将实际现金销售油品数量改为加油卡销售,在无实际加油卡交易流水情况下在零售系统内虚做加油卡交易金额,将截留的现金营业款据为己有,侵占国有企业资金612411.28元,侵占资金用于个人开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财务非法占为己有,归个人使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阜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阿依登
(院印)
2020年7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阜康市**镇**加油站宿舍。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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