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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新源县人民检察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源检一部刑诉〔2020〕25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12519**********,回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南路****号楼*单元**室,住**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3日被**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取保候审。

本案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8日23时55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新F****号小型轿车,沿**县**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县**街与**西路交汇处时,被**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6.28 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司法鉴定所**司鉴所(2020)毒鉴字第**号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在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均签订认罪认罚承诺书、具结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和从宽处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强

(院印)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被取保候审,住**县**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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