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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方检一部刑诉〔2020〕597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21987********,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方城县,住河南省方城县独树镇****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9日23时33分许,被告人曹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R*****号两轮摩托车行驶到方城县城关镇张骞大道公安医院路段附近被方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曹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55.8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在道路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某某拘役一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裴凯

(院印)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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