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棣检一部刑诉〔2020〕17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4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小区,租住无棣县**街道**村胜林如家宾馆。2020年7月7日,因涉嫌放火罪被无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经本院批准并于同日由无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无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9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与刘松曾租住无棣县**街道**村胜林如家宾馆203房间。2020年7月5日,张某某与刘松因感情纠纷发生矛盾。当日6时30分许,在房间内,被告人张某某用打火机将堆放的衣物点燃后离开,致房间内空调、电视、衣服等物品被烧毁。经鉴定,被烧毁物品价值5925元。
2020年7月5日,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无棣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打火机一个;2.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李某某、商某某等人证言;4.被告人张某某供述;5.现场勘验笔录;6.视频监控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无棣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信德建
2020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无棣县看守所;
2.证人名单;
3.本案卷宗二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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