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日东检一部刑诉〔2020〕596号
被告人卢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1102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日照市东港区**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5日被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9日18时27分许,被告人卢某甲醉酒驾驶鲁LU****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日照市东港区海曲西路部队医院西侧路段与卢某乙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经认定,卢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卢某甲静脉血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72.7g/100ml。
被告人卢某甲明知他人报警,仍积极救助伤者,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与被害人卢某乙达成赔偿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事实证据:(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及采取强制措施相关法律文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信息等书证;(2)检验报告;(3)被害人王某某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2、量刑情节证据:(1)发破案及抓获经过。(2)协议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甲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侵犯了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卢某甲明知他人报警,仍积极救助伤者,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发生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红
(院印)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居住在日照市东港区**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