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日岚检一部刑诉〔2020〕288号
被告人李某 ,男,2001年9月9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09461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群众,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现住***。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日,被告人李某在日照市岚山区岚北港建设工地给车主孙某开挖掘机,因干活过程中致挖掘机后部碰损,孙某未及时支付其工资,李某遂心生怨恨,欲报复孙某。2020年1月4日20时许,李某通过网络学习后,到岚北港建设工地打夯区找到孙某的挖掘机,将事先准备好的白糖和食盐倒入该挖掘机的发动机内,造成了发动机损坏。经日照市岚山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损坏的康明斯QSB7型柴油发动机价值人民币57416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于2020年1月20日主动到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于2020年4月9日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6.2万元,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孙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日照市岚山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等;7.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为泄私愤,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增春
2020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现取保候审于***。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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