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二部刑诉〔2020〕Z687号
被告人陈某甲强,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8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住大南山街道益岭村西片129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9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5月13日被普宁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强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3日开始,被告人陈某甲强为牟取非法收入,在未取得合法经营资质的情况下,在普宁市大南山街道新宁村小学附近销售汽油。2020年4月9日,该非法加油点被普宁市公安局大南山派出所查获,现场被查扣装有油罐和加油设备的柳州小货车一辆以及尚未销售的汽油净重1390公斤(价值人民币10741.92元)。经被告人陈某甲强对微信、支付宝加油转账记录进行确认,期间陈某甲强非法销售汽油数额一共是58998.5元。经国家石油石化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东)鉴定:判定送检的样品属于汽油馏分;所检项目满足95号车用汽油(VIA)质量指标要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审查处理物品清单:在现场提取到涉案手机三部,微信收款二维码和支付宝收款二维码各一个,人民币418元、一辆银色柳州货车(有油罐和加油设备)、一辆三菱吉普车(粤V.2A260)、一辆五菱银色面包车(粤V.HV963),微信聊天记录以及微信、支付宝加油转账记录截图,作案现场相片,;2.被告人陈某甲强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4.国家石油石化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东)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随案移送物品请一并判处,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XX
(院印)
2020年7月23日
附:1.刑事侦查卷宗,光盘两张;
2.量刑建议书;
3.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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