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沾检二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孙**,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2**19**********,汉族,小学文化,原系**市**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市**区,原住**区**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村**号,现住**小区**栋*单元***室,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贪污罪于20**年*月**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2**19**********,汉族,小学文化,原系**市**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市**区,住**区**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村**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贪污罪于20**年*月**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市**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孙**、张**涉嫌贪污罪,于20**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年*月**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孙**在担任**市**区**街道**社区**期间,参与**高速公路**段征地拆迁工作。2015年5月,负责**社区征地拆迁工作的原社区书记马**、主任保**(二人已判)商议在被告人张**的被征土地上虚增9亩征地面积,套取补偿款作为辛苦费分发给参加征地工作的社区干部。马**将情况分别告知被告人孙**、张**,二人同意。被告人张**按照马**的安排签名确认了虚增9亩土地后的42.3亩的征地补偿款兑付花名册和承诺书等征地手续;被告人孙**按照马**安排与马*甲(已判)做好征地拆迁材料上报及补偿款兑付工作。当42.3亩征土地补偿款186.194万元兑付到账后,被告人张**按照保**的安排,将其中9亩地的补偿款38.7万元转账到保**的个人账户,该款被保用于**餐饮公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征地拆迁文件、**高速公路占用集体土地损失补偿表、承诺书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张**协助他人采取虚增征地面积套取款项的手段,贪污公款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张**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孙**、张**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系从犯,具备坦白情节,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孙**、张**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至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全昆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孙**现住**小区**栋*单元***室;被告人张**住**区**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村42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被告人孙**、张**的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各一盘。
3被告人孙**、张**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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