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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朝双检公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焦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322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辽宁省建平县,户籍所在地**,住辽宁省建平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朝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朝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9日14时许,被告人焦某某驾驶悬挂辽G****5号牌的报废小型轿车,从辽宁省建平县朱碌科镇二道河子村出发,途径101线行驶至本市双塔区柳城路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焦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份,含量为104.8mg/100ml,系醉酒。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朝阳营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物证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报废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白艳丽

检察官助理:张巍

2020年6月18日

附注

1.被告人焦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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